校發〔2018〕70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科學生學習過程管理,改進學生學業管理工作,保證人才培養的基本規格,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經廣泛調研,結合學校實際,特對《西南民族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校發〔2017〕49號)進行補充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取得西南民族大學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及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
第三條 學分清理是指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后,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對在籍本科學生累計獲得學分進行統計,并對其學籍進行相應處理。每學年進行一次學分清理工作。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則上予以退學處理:
(一)至第一學年末所獲學分累計不足15學分的;
(二)至第二學年末所獲學分累計不足45學分的;
(三)至第三學年末所獲學分累計不足70學分的。
第五條學分清理工作須完成以下程序:
(一)每年9月份開學第二周教務處組織協調各學院啟動學分清理審查。
(二)各學院對在籍本科學生累計獲得的學分進行清查,統計需要清理的學生名單,并填寫《西南民族大學本科生學分清理情況匯總表》。
(三)對學分清理中達到退學標準的學生,各學院將《西南民族大學本科生退學審批表》附學生成績單送至學生本人填寫,并將學生情況及時通知家長。
(四)各學院將《西南民族大學本科生學分清理情況匯總表》《西南民族大學本科生退學審批表》整理匯總后報教務處審核,由教務處提交校長辦公會審議。
(五)學分清理工作結束后,各學院應及時將學校文件送達學生本人及家長,并做好學生的思想工作及談話記錄。
第六條 學院應加強對學生的學前教育,引導學生做好學業規劃。輔導員應經常與任課教師保持聯系,對學習困難學生的學習狀態、思想狀況等信息進行實時跟蹤,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學院,由學院采取措施有針對性地做好學生學業幫扶工作。
第七條 雙學位課程、輔修專業課程等不納入學分清理范圍。休學、保留學籍學生的學分清理工作視其休學或保留學籍時間確定。
第八條 本規定從2018級學生開始執行。學校原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補充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九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